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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执行标准

时间:2022-11-16  来源:  作者: 我要纠错


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
一、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
1 证明财产继承、赠与、接受遗赠(如继承权公证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、赠与合同公证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) 一、证明涉及住房的,按住房的面积计收(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),最低500元/件。
1.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其他房产:(1)成都市按每平方米65元收取。(2)其他市(州)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。
3.证明单方面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4.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。
二、证明其他财产的,根据办理公证时收益财产的市场评估价计算,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受益额20万元(含20万元)以下部分,按0.8%收取,最低收费200元; 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部分,按0.4%收取;
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,按0.3%收取;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部分,按0.2%收取;
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部分,按0.08%收取;
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部分,按0.05%收取;
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(含1亿元)部分,按0.02%收取;
超过1亿元部分,按0.01%收取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证明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,按本项第二条证明其他财产收费。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2 证明离婚、抚养、赡养、监护、劳动(劳务)、寄养、遗赠扶养、解除收养关系、出国留学等协议 一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取300元。
二、涉及财产关系的,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:
标的额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下部分,按0.15%收取,最低收费500元;
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,按0.1%收取;
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部分,按0.05%收取;
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部分,按0.025%收取;
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部分,按0.02%收取;
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(含1亿元),按0.01%收取;
超过1亿元部分,按0.005%收取。
批量公证,减半收取。
3 证明遗嘱 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,每件收取300元;3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取800元。 摄像、录音、刻录光盘、冲洗照片不再另收费。
4 证明自然人委托、声明、保证(担保)等单方法律行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取200元,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取300元;涉及财产处分的,每件收取500元。  
5 证明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曾用名、住所地(居住地)、国籍、学历、学位、成绩、经历、职务(职称)、资格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、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财产权(财产凭证)、收入状况、纳税状况、资信证明、选票、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取100元。  
6 证明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、收养关系、事实收养、抚养事实、认领亲子、票据拒收、查无档案记载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、资信等 每件收取300元。  
二、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
7 证明证书、执照 每件收取200元。  
8 证明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、节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180元。  
9 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取80元。 办理涉外公证,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,按本项标准收取。
10 证明证书、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 每件收取260元。  
说明:
1.本文件中的“件”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。
2.本文件中所述“批量公证”是指每次办理3件及以上数量同类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。
3.本文件中按财产标的额比例计费的公证服务项目优先按照比例计费,比例计费不足最低收费时按每件最低价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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